兰州律师:欠款纠纷中应当依据“实际借款人及借款实际用途”,确定被告

2024-02-17

欠款纠纷中,出具借条以及接受借款一方为直接借款人,但在诉讼实务中,特别是存在公司类欠款纠纷中,存在各种类型“实际借款人及借款实际用途”,在直接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实际借款人及借款实际用途”,确立被告,以期实现诉讼目的。

一、对于存人格混同的公司类借款,应当将直接借款人及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1、对于以公司名义借款,但实际是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个人用途的借款、或者以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的,应当将直接借款人及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对于这类起诉,应当通过出借款项的实际收款人、以及款项用途等证据。

2、对于以存在关联关系,但实际属于“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关联性人格混同”公司借款的,应当依据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将关联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二、对于存在未尽到法定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类借款,应当将该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负有在为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特别是20247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只要股东未在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完成出资,其他股东就负有连带出资义务。据此,在公司类欠款中,对于存在未尽到法定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类借款,应当将该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三、对于个人欠款,应当依据“配偶是否分享了利益”原则,将夫妻共同列为被告

只要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用途,例如买房买车,或者用于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即只要是属于“配偶分享了利益”,即便是配偶一方未直接参与借款,也应当一并列为被告,否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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