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有效“案例检索”在案件中的应用及其注意事项

2024-05-04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发布运行后,在立案以及审理过程中,进行有效“案例检索”,实现同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以及第十条:“一审法院、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依据上述规定,法官不仅可以主动在案件中进行“案例检索”,代理人及辩护人也可以主动申请法院进行“案例检索”。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检索的案例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是对于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进行类比使用,这里的相似性包括事实、法律关系、情节等方面的综合相似性。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法院应当参照适用。而对于非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法院可以参考。

2、申请“案例检索”,应当说明具体的适用原因,也就是要说明该案例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

申请“案例检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将申请检索的案例适用于本案,既可以是裁判要旨(说理部分),也可以是裁判结果。据此,在提交案例检索申请时,应当就检索案例与本案是否具有高度相似性进行说明,而不能仅仅将案例打印处理提交给法院,这样实际没有任何效果。而是应当在案例检索申请书中简明扼要的说明论证,该案例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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