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如何正确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及其注意事项

2024-05-04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和新区别在于,劳务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而承揽关系关系属于单纯的合同关系。

第一,存在对提供劳务者的监督管理。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之间虽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及从属性,但在劳务活动中提供劳务者受到接受劳务方的监督和管理,此为一般劳务关系区别于承揽、委托等合同关系的特征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监督仅为存在监督的可能,而非实质上必须存在监督的事实,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均被认为存在监督可能。

第二,注重工作过程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劳务合同的标的仅为提供的劳务本身,提供劳务者只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劳动,就已经尽到合同义务,而不论这种劳动有无特定的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包含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要求的不仅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一定的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产生对应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第三、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认定要点

司法实践中,区分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应当审查以下要素:

·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管理、监督关系;

·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 是一次性或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交付劳动成果;

· 是以劳动时间计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 当事人所提供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接受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若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反之则应为承揽关系。在具体认定时,法院需要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进行综合审查分析,不应局限于某一项要素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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