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借贷、买卖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认定?
民间借贷、买卖类合同中,以实际履行合同并实际接受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买卖类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认定,不仅直接确定了案件管辖法院,而且决定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认定,诉讼实务中遵从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债权转让后因原基础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原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原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为合同约定的接收还款货币的一方,可将原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2、买卖合同一方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货款的,出卖人作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3、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其争议标的属于给付货币,出让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5、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6、虽然原告起诉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金钱,但该请求支付金钱,并不是案涉合同约定的标的,而是来自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
7、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8、借款人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
9、公司债券交易中,债券受让人诉讼请求公司兑付票据本金等金钱的,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债券受让人为接收货币一方。
以上原则在具体营运中,要注意一点,就是在具体案件中,是依据案件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认定,而不局限于合同名称,即存在诸如“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借款,实为担保”等情况的,要依据实际法律关系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