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欠条无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自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及其注意事项

2025-07-30

兰州律师:欠条无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自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及其注意事项

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

诉讼实务中,对于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规则及尺度,一般有自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以及自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两种观点。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的出台,明确了欠条无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自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

这里需要强调及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的,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还款事宜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性意见,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自收到欠条之日起计算。

此种情况仅仅适用于欠条无还款日期,如该欠条明确约定有还款时间,则以该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这里还需要注意一点,如欠条中约定有分期付款的约定,如未付款数额超过应付总额的30%,或者未付款期数超过应付款期数的30%的,则视为债务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则债权人可以参照依据“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原则,主张债务人偿还全部欠款。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欠条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债务人未按期还款的,债权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直至实际还款之日,主张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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