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已明确:转让公司股权,无需经过配偶一方同意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书房取得的包括工资、薪金、股权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超过家庭正常生活开支需要的支出,应当经过配偶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股东完成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该笔出资即转化为公司资产,股东无权擅自处分,仅享有与出资额相对性的股权的投资收益权。相应的,对于股权的转让,是基于公司股东身份,具有独立性,股权转让依据的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婚姻编的相关规定,转让公司股权,无需经过配偶一方同意。对于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可以主张分割。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权转让是指合法有效的转让行为,如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即一方通过股权转让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配偶一方权利的,配偶一方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